李茹娜律师
李茹娜 合伙人律师 · 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定制电动三轮车因无法上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欺诈,不支持三倍赔偿。本文结合(2026)冀0982民初3072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李茹娜结合(2026)冀0982民初307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定制电动三轮车交易属于承揽还是买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能否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及支持三倍赔偿。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认定案涉交易属于买卖合同,支持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意,不支持三倍赔偿。

案件基本情况

贝某通过网络平台和王某沟通,定制符合自身需求规格的电动三轮车,双方明确约定了车辆尺寸、电瓶、电机、续航、速度等参数,贝某先后支付购车款共计11700元。收到车辆后,贝某发现车辆无法上牌,王某也无法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手续,且车辆性能也达不到之前承诺的标准,因此要求退车退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购车款赔偿。

王某辩称,案涉车辆是贝某定制的异形车,交易性质属于承揽,并非消费买卖,且已经提前告知贝某车辆无法上牌,不存在欺诈,不同意退车退款和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车辆根据贝某的需求调整了配置参数,但交易本质是王某向贝某交付车辆所有权,属于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贝某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登记才能上路行驶,案涉车辆因无法提供合格证明不能登记上牌,无法实现上路行驶的合同目的,因此支持贝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王某退还购车款,贝某退还车辆。关于三倍赔偿,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故意,因此驳回了贝某的该项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定制车辆交易一定是承揽合同吗?

一般规则是,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看是否存在定制内容,核心要看交易目的是交付特定工作成果还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如果是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对成品商品的参数、配置进行个性化选择,由卖方提供商品并转移所有权,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本案中贝某只是对电动三轮车的规格配置提出了要求,核心是购买车辆所有权,因此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符合一般规则。

主张消费欺诈三倍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规则是,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只是双方对产品性能的描述存在分歧,或者卖方已经提前告知了关键信息,就不构成欺诈。本案中所有交易内容都是双方逐一磋商确认,王某不存在刻意隐瞒,因此不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不支持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车辆不能上牌就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购买车辆的目的是正常上路行驶,因卖方无法提供上牌所需手续导致车辆无法登记上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但如果买方在购买前已经明确知晓车辆无法上牌,仍然愿意购买,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实务操作建议

李茹娜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留存完整沟通证据是关键。线上交易一定要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沟通记录,不要删除或者只保留部分内容,完整的沟通记录是法院认定交易性质、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欺诈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原告贝某保留了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完整还原了整个交易磋商过程,这是其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的关键。如果证据缺失,很可能导致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购买定制车辆要提前明确核心要求。如果购买车辆是为了上路行驶,一定要提前在沟通记录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卖方提供上牌所需的全部手续,并且明确约定如果无法上牌的违约责任,避免出现纠纷后无法举证。很多消费者觉得定制车辆只是改改配置,不需要约定这么细,等到出现问题才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要求,非常被动。
第三,诉讼请求要合理。很多消费者只要遇到商品问题就主张三倍赔偿,但实际上三倍赔偿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法院不会支持,还会多交诉讼费。所以如果只是质量问题或者违约问题,主张违约责任即可,不要盲目主张三倍赔偿。

李茹娜提醒,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差异很大,本文总结的是一般规则,具体案件要结合自身的证据和事实具体分析,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冀0982民初307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7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由李茹娜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茹娜律师 证号 1130920201121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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