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茹娜律师
李茹娜 合伙人律师 · 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长期租赁约定的,法院不会支持其不搬离的主张。本文结合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6)冀0921民初1430号生效判决解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

李茹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固定租赁期限,承租方主张双方存在口头长期租赁约定,该主张能否对抗书面合同的效力。

判决分析

李茹娜结合(2026)冀0921民初1430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一年租期,承租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长期租赁约定,法院认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应当按约腾退土地,并承担违约金和逾期占用费。

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某某公司沧县供电分公司系案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2018年起就与被告沧州某某公司建立土地租赁关系,前两次租赁均签订了三年期的书面固定租赁合同,均已履行完毕。2024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年租金44290元;合同同时约定,租期届满,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租的,合同终止,承租方需在到期后30天内腾退,逾期按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承租方自行建设的设施,合同到期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

合同到期前,原告已经向被告送达《告知函》,明确告知因土地规划调整不再续租,要求被告提前准备搬离。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未搬离,原告又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仍拒不腾退,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双方自始就是长期租赁关系,只是每三年签一次书面合同,没有政府征收就一直租赁,本次被告已经支付了44290元租金,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被告在租赁土地上投入上千万元建设厂房,原告要求腾退应当给予补偿。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书面《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主张的长期租赁约定没有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无法对抗本次书面合同约定的固定租期,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结合本案被告搬迁需要一定时间,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三个月内腾退土地并恢复原状。

关于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腾退按年租金10%支付,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4429元。关于土地占用费,被告逾期占用土地,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关于被告主张的投入损失,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方自建资产到期后自行拆除,出租方不予补偿,被告对该风险应有合理预见,其主张补偿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三个月内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腾退返还给原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29元;按年租金44290元标准支付自202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

关联问题解析

口头约定长期租赁能推翻书面固定租期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口头约定无法推翻书面固定租期。一般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明确的书面固定租期合同,一方主张存在相反的口头长期租赁约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口头约定无法对抗书面合同的效力。如果确实没有书面合同,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会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本案中,被告仅能提供已经履行完毕的旧租赁合同,无法证明双方就本次租赁达成了长期租赁的约定,举证不充分,因此主张不被支持。

租赁到期后承租方的添附投入一定要出租方补偿吗?

是否补偿首先看合同约定。一般规则:是否补偿首先尊重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到期后承租方自行拆除添附,出租方不予补偿,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因为承租方在进行添附时已经对合同到期后的风险有明确预期。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才需要区分添附是否经过出租方同意,经同意的添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拆除的由承租方拆除,不可拆除的可由出租方取得所有权,出租方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不补偿,所以被告主张补偿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李茹娜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举证要充分。租赁期限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任何一方主张变更书面合同的约定,都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依赖口头约定,发生争议后拿不出证据,最终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本案中被告主张长期租赁,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本次租赁变更了期限约定,所以直接败诉。建议不论是初始签订合同还是变更约定,都要落实为书面,签字盖章留存,这是避免风险最直接的方式。

事前风控要提前做好约定。承租方如果计划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大额投入建设厂房等固定添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到期后添附的处理方式和补偿标准,不要想当然认为出租方会一直续租,更不要默认出租方到期会对添附进行补偿。本案中被告投入上千万元建设,但合同明确约定到期自行拆除不补偿,所以即使投入金额巨大,也无法获得补偿,这就是事前没有明确约定的风险。

李茹娜提醒,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本文规则仅为通用实务指引,具体案件建议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6)冀0921民初1430号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5月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文由李茹娜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茹娜律师 证号 1130920201121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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