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管控期间建筑设备租金能要求额外减免吗?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疫情管控期间额外减免建筑设备租金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李茹娜结合(2024)冀09民终1508、1594号沧州中院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求。
核心争议解答
李茹娜结合(2024)冀09民终1508、159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疫情管控期间未退还租赁物的租金是否应当在已经结算扣减的基础上再额外减免,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上诉人主张额外扣减454166.45元租金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二审维持了一审酌定扣减80000元租赁费的裁判结果。
真实案件概况
2021年,滨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与河北某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任丘市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四份脚手架租赁合同,张某星、万某雪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2年12月31日,案涉项目共计产生租赁费3851451.45元,承租方已经支付17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疫情管控确实导致租赁期限延长,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扣减租赁费80000元,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滨州某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及相关费用,张某星、万某雪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2022年2月8日至4月15日属于疫情全面管控期,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再扣减45万余元租赁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2022年6月的对账单已经扣除了2021年10月到2022年5月期间共计78万余元的疫情停租费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段期间存在未扣减的全部停工事实,也无法证明未扣减租金的具体金额,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上诉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举证不充分,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扣减金额和实际影响,这也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要发生疫情管控就能减免租金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只要发生疫情管控就一定可以减免建筑设备租赁的租金,主张减免的一方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疫情管控措施直接导致租赁物完全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双方未就该期间的租金减免达成结算;三是能够举证证明管控的时长、对施工的影响范围以及未减免租金的具体金额。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双方已经提前结算扣减了七十余万元的疫情停租费用,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还有未扣减的部分,因此未获支持。实践中如果确实存在未结算的疫情影响租金,法院也会根据实际影响程度酌定扣减,并非一律不支持。
个人为公司租赁提供保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个人为公司的租赁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本案中张某星、万某雪自愿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按照现行民法典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需要先起诉承租方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和本案处理结果不同。
办案视角实务指引
李茹娜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疫情租金减免的一方,应当提前收集完整证据,包括政府发布的管控文件、双方沟通租金减免的聊天记录、停工日志、已经完成的对账单等,明确证明未扣减租金的期间、金额,以及管控对施工的实际影响,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主张不被支持的不利后果,本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建筑设备租赁双方进行租金结算时,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所有已经扣减的费用项目,包括疫情停租、停工等特殊情形的减免,双方签字确认后,避免后续再产生争议;如果承租方要求个人提供担保,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避免约定不清导致责任范围产生争议。
李茹娜提醒,不同案件的疫情影响程度、管控范围都存在差异,具体减免规则需要结合个案事实确定,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09民终1508、1594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茹娜认为,上述法条是此类案件裁判的核心依据,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发生疫情就当然可以减免租金,忽略了举证责任的要求,这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踩坑点。
本文由李茹娜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