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三方平台发工资,就一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平台发工资、劳动者通过平台抢单,不一定就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会结合用工管理情况认定。本文结合沧州中院(2025)冀09民终5703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李茹娜结合(2025)冀09民终570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虽然企业主张是劳务外包,劳动者通过平台抢单,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法院结合具体用工管理情况,最终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抢单、由第三方平台代发工资,用工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沧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保某通过平台抢单,工资由第三方平台支付。某甲公司起诉主张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管理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资也不是公司支付,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保某主张,自己日常工作受某甲公司管理,加班、考勤、任务安排都由某甲公司班组长负责,抢单实际是先干活后抢单,第三方平台只是代发工资,本质是某甲公司为了规避缴纳社保等义务,双方应当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结合本案证据,法院最终采信了保某的观点,从这里就能看出,用工管理的实质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平台只是形式不影响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要件,第三方支付工资仅为代发行为,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某甲公司支付保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319元。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为什么本案中第三方平台抢单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是否认定劳动关系核心要看是否符合“从属性”标准,也就是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如果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安排、日常管理都是由用工单位负责,第三方只是提供平台服务和代发工资,那么仍然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保某先完成工作再在平台抢单,平台抢单只是形式上的走流程,本质还是接受某甲公司的管理,因此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怎么算?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多数裁判观点是逐月计算时效,也就是每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时效从该月届满之日起算。
本案中保某2023年2月14日入职,2024年11月26日申请仲裁,因此2023年11月26日之前的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法院仅支持了之后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提示
李茹娜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劳动者来说,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核心要证明用工单位对自己进行了劳动管理。就像本案中保某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直接证明了某甲公司的管理行为,这也是他胜诉的关键。遇到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平台代发工资的情况,劳动者要注意留存用人单位安排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安排微信记录、考勤签字记录等,这些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缺少这些证据主张劳动关系很难得到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确实是劳务外包或者灵活用工,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且实际用工模式也要符合灵活用工的特征,不能一边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的劳动管理,一边又试图通过第三方平台规避劳动关系,这种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逐月计算仲裁时效,超过一年的部分通常不会得到支持,遇到纠纷要及时主张权利。李茹娜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本文分析仅作参考,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冀09民终5703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文由李茹娜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