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构成累犯,犯盗窃罪会怎么判刑?
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累犯的,法院会依法从重处罚,本文李茹娜结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4)冀0929刑初296号生效判决,解析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实务要点,供参考。
核心争议解答
李茹娜结合(2024)冀0929刑初29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岑某盗窃财物价值合计1332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能认定为破坏性盗窃以及累犯如何量刑。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4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岑某翻墙进入献县滨河家园小区,盗窃被害人左某的蓝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67元,后岑某驾驶该电动车到英雄汇台球厅门口,撬盗被害人马某的轿车,盗得车内现金65元,在撬另一被害人刘某的轿车时被刘某和群众当场抓获。
被告人岑某曾多次因盗窃、抢夺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4月刑满释放,本次盗窃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采用了破坏性盗窃行为,且被告人已受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已受行政处罚不免除刑事责任,行政拘留期限可依法折抵刑期;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破坏性撬盗行为;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其认罪认罚、赃物已发还等情节,依法调整量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从李茹娜的办案视角看,本案的量刑调整体现了法院对辩护意见中从轻情节的吸纳,也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
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人盗窃行为已经被行政拘留,法院仍然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符合一般法律规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已经因为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那么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可以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将先行羁押的十五日行政拘留折抵刑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盗窃罪累犯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累犯,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符合刑法的一般规则。构成累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本案中被告人岑某此前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就再犯盗窃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不同案件因为量刑情节差异,具体量刑会有区别,本案被告人同时存在认罪认罚、赃物退赔的从轻情节,所以最终量刑比公诉机关建议轻。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茹娜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盗窃案件的关键证据质证要点:对于是否属于破坏性盗窃、是否构成多次盗窃等事实认定,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等。如果辩护方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及时在庭审中提出质证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破坏性盗窃的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取得了部分辩护效果。
盗窃罪不止看盗窃数额,根据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属于“多次盗窃”,哪怕累计盗窃数额不大,也会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有盗窃前科的人员,再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会降低,根据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就是更容易达到入罪标准。同时,构成累犯会被依法从重处罚,所以有前科的人员更要严格遵守法律,避免再次触犯刑法,这是最重要的事前风控提醒。
诉讼策略方面,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但是如果对案件事实或者定性有异议,仍然可以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法院会结合案件事实依法裁判,不会因为你提出异议就加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对事实认定和量刑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调整了量刑,对被告人是有利的。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辩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0929刑初296号
案由:盗窃罪
审理法院: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4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文由李茹娜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