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订立的保证合同,撤销权能得到支持吗?
基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6130号生效判决,第三人欺诈订立的保证合同若无法证明相对人明知欺诈,且构成重复起诉,撤销权无法得到支持。李茹娜结合本案分析此类纠纷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
李茹娜结合(2025)冀09民终613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保证人主张因第三人欺诈订立保证合同,请求撤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基于本案事实,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对保证人的撤销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北京某乙有限公司、王某、刘某甲为某丙公司向河北沧州某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以下简称运河某)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最高额保证。后某丙公司逾期未还款,运河某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生效判决支持了运河某的诉请,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后,保证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王某、刘某甲主张,借款人某丙公司虚构贷款用途构成第三人欺诈,运河某作为金融机构未尽贷前审查义务,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因此起诉请求撤销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前诉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案涉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及运河某知情,故驳回了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保证人未能举证证明运河某明知第三人欺诈,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般规则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需要满足“三同”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般规则层面,如果权利人仅在前诉中就合同效力提出抗辩,未独立起诉请求撤销,通常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在本案中,前诉已经对保证合同效力进行实质审理并作出生效认定,本案诉请撤销保证合同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符合个案事实下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撤销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规则层面,主张撤销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第三人确实实施了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部分案件中只要受欺诈方能证明第三人欺诈,法院会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支持撤销,但多数案件中,若无法证明相对方知情,撤销权难以获得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运河某明知第三人欺诈,因此不符合撤销权构成要件,未获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撤销权除斥期间起算点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般规则层面,起算点应当从权利人实际明确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但如果权利人作为商事主体,与债务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本身负有对担保事项的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可以结合具体事实推定其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知晓相关风险,将除斥期间起算点定在合同签订日。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结合上诉人与债务人股东的亲属关系,将起算点定在合同签订日,最终认定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消灭,该认定符合本案的特定事实。
办案视角
李茹娜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主张第三人欺诈撤销合同,核心是要证明两点:一是第三人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合同相对方对欺诈行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办理同类案件中发现,多数败诉案件都是权利人只能证明第三人欺诈,却无法举证证明相对方知情,因此一定要注意提前收集和固定相对方未尽审查义务、明知交易异常的证据,比如银行未按规定核查贷款资料、明知资金回流仍放款的相关证据。
第二,要注意防范重复起诉风险,如果需要主张撤销合同,尽量在涉及合同效力的前诉中一并提出;如果法院明确告知需要另案起诉,一定要保留好法院要求另案起诉的书面材料或沟通记录,避免后续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第三,商事主体对外提供担保时,不能仅依赖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和贷款用途的审查,应当自行核实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贷款用途,留存核实证据,避免因不知情被欺诈后无法举证维权。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建议,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李茹娜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