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李茹娜律师
李茹娜 合伙人律师 · 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砖厂因国家政策提前关停,剩余承包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退还。本案是沧州一起合同纠纷,李茹娜作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砖厂因为国家政策要求提前关停,发包方不肯退还剩余承包费,该怎么办?本案中,杨某某承包村委会砖厂后,因政策提前关停,剩余承包费久拖不退,最终受让债权的张某某、沙某某起诉获得支持。

案情回顾

2010年,沧县张官屯乡狼儿口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某签订《狼儿口砖厂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杨某某承包狼儿口砖厂,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承包费共计26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承包期内因国家政策造成砖厂无法经营的,退还相应承包费。后杨某某委托张某某、沙某某经营管理砖厂。2015年7月,因国家环保政策,当地政府对案涉砖厂下达取缔关停通知,后续完成拆除验收。2015年12月,在乡政府组织下完成了砖厂资产清点交接。2019年,杨某某将要求村委会退还剩余承包费的债权转让给张某某、沙某某,并依法通知了村委会。后张某某、沙某某起诉至沧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退还剩余承包费130万元。村委会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某、沙某某支付增加窑门的承包费并赔偿设备损失共计130万元。一审判决支持张某某、沙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村委会的反诉请求。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茹娜作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张某某、沙某某受让债权后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剩余承包费的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三、村委会主张的承包费及损失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本案核心突破点在于准确把握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以及承包费计算依据,李茹娜提出的代理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
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张某某、沙某某具备主体资格。承包合同仅约定承包期内不得转包出租砖厂,并未约定禁止转让承包合同终止后要求退还剩余承包费的债权,该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已经依法通知债务人村委会,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费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杨某某已经一次性支付了260万元承包费获得了11年的承包经营权,剩余5年6个月承包期限对应的承包费就是130万元,村委会主张应当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没有合同依据,不符合补充合同对承包期限和承包费的约定。
村委会主张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12月已经在乡政府组织下完成了砖厂资产清点交接,交接时村委会未提出异议,且村委会无法证明设备损坏系人为原因造成,也无法举证证明增加窑门的具体数量,其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冀09民终426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沧县张官屯乡狼儿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办案复盘与实务建议

李茹娜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承包合同时,对于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当明确约定费用退还、责任承担等内容,避免发生争议;
因政策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及时在相关部门组织下完成交接,固定交接证据,避免后续因交接问题产生争议;
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通知债务人,确保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常见疑问

1、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转包,那要求退还承包费的债权也不能转让吗?

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转包,是对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并不禁止承包合同提前终止后,承包人将要求发包方退还剩余承包费的债权进行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就可以依法转让。

2、政策关停砖厂,承包费应该怎么退?

如果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国家政策导致无法经营时退还剩余承包费,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一般按照剩余承包期限平均计算应退还的承包费。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发包方退还未实际经营期间的承包费。

本文由李茹娜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茹娜律师 证号 1130920201121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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