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李茹娜律师
李茹娜 合伙人律师 · 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故意伤害罪

办案结果

索要工钱发生争执致人死亡,法院会依据法定标准认定合法赔偿数额。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茹娜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梳理合法赔偿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开篇

被害人因索要工钱争执意外死亡,年迈老母和两个未成年女儿失去了经济支柱,面对百万索赔请求,如何才能拿到合法合理的赔偿?这就是今天分享的这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被告人余某找到被害人张某索要700元工钱未果,双方发生口角,余某扇打被害人并踹其腹部,致被害人倒地后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公诉机关指控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被害人母亲及两个未成年女儿)请求法院判令余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请求,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该焦点直接决定原告方能获得的实际赔偿数额,是本案审理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亮点

李茹娜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接案后梳理家属的诉求,结合法律规定核对各项赔偿项目,避免盲目主张高额赔偿。李茹娜说:“被害人家属遭遇变故情绪激动,我们要做的就是帮他们理清合法诉求,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代理人依据案发时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等项目逐一核算,每项都对应提供了计算依据和证据,提交给法院供审理参考,便于法院快速核对赔偿数额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19)冀0903刑初492号
  •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24日
  •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3575.2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超出赔偿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办案复盘

本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核心在于准确梳理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避免盲目提出高额诉求,才能高效保障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遭遇此类案件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诉求,能更好地配合法院审理,让受害方尽快拿到赔偿,减少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实务建议

李茹娜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遭遇刑事犯罪导致人身损害,作为被害方提出赔偿请求时,不要盲目主张高额赔偿,应当先依据法律规定梳理清楚自己合法合理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这样既有利于法院快速审理,也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如果被害方有多个被扶养人,一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身份材料,按照计算标准准确主张,避免遗漏必要项目,也不要提出无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浪费诉讼成本。

常见疑问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所有项目都要依据法定标准计算,没有依据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一定和原告主张的一致吗?

不一定。原告方主张的赔偿数额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超出法律规定或者没有证据支持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合理合法的主张才能更快得到法院的确认。

本文由李茹娜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茹娜律师 证号 11309202011218581
所属律所 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9833711607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李茹娜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9833711607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